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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育辅导站工作暂行规定

2016-02-28 10:24 浏览次数:566

  一、总则

  1、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北京体育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共同设立的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2、各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同时各省(区)所设立的函授站应接受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北京体育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站单位签定的建站协议,执行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章,配合学院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设置

  (一)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定建站协议书。

  2、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继续教育学院有关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在国家体育总局或地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设置函授站。

  3、函授站一般应设在函授生比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以便函授生集中和学校组织教学。

  (二)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2、能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3、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条件。

  (三)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和范围、发展规模;

  3、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内容。

  (四)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继续教育学院应向设站单位提供国家教育部所公布的举办函授教育的批文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五)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及时向函授站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订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学习指导书和有关教学文件资料。

  4、负责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组织函授教育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5、派遣主讲教师,聘任辅导教师。

  6、安排教师及时对函授生进行书面答疑,按教学计划定时到函授站对学员进行集中面授。

  7、按教学计划对函授生进行考核。

  8、与函授站共同协商,决定对函授生的奖惩。

  9、定期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10、制订函授站协助成人教育学院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函授站职责

  1、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函授生学习中的困难。并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提高他们的学习自觉性。

  2、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本区域考生的报名、入学考试、学期和学年考试等组织工作。负责向函授生收取学费、教材费等,并按期汇寄至北京体育大学财务处。

  3、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行政管理,贯彻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并掌握函授生的学习情况,检查他们的学习进度,督促他们如期完成各科作业。

  4、承担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继续教育学院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5、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6、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帮助函授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坚持学习。

  7、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8、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0、组织、督促、检查函授生上好面授课和自学小组的学习活动,做好函授生考勤、考绩和各科考核成绩登记工作。

  (三)设站单位职责

  1、主动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落实函授站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3、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4、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四)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职责

  1、函授站设站长、班主任各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2、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辅导教师可由函授站将本站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然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4、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5、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北京体育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成人教育学院会同函授站及时更换;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或教学质量好的函授站、管理人员或辅导老师予以奖励。

  四、函授站经费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及支付工作人员酬金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五、罚则

  函授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在该站招生或撤消该函授站。

  1、未按本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2、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4、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通讯地址:甘肃省体育运动学校函授站

  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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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405899336@qq.com或94055406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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