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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02-28 10:26 浏览次数:3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成人教育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函授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本科还可获得学位证书;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凭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到函授站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许可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如家庭确实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但教材费需要一次性付清,以便于一次性发放各学期的教材。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和成绩证明、奖惩情况。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将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者,需补考。

  第十三条考试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结束,继续教育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进行考试并记载考试成绩,但以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分数为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函授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凭病或事假条向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向函授站办理销假手续,以此作为今后补课、补考的依据。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应尽早持有关证明补假。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技能、出勤、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须注明“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按“零分”计,不能正常补考。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认错态度较好者,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在毕业前只给一次补考机会,其成绩只按60分或不及格记载。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函授生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二十条函授生现专业的某些课程,如已在同等院校修完,持相关证明及成绩和免修申请可办理免修手续,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准予免修。技术课、毕业论文均不能免修。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函授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凡经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录取的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北京体育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函授站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和北京市教委备案确认后才能生效。

  (二)函授生转专业应遵守如下原则:

  1.同层次同科类间的专业可以互相调整。

  2.同层次不同科类间的专业互相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必须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函授站较远者,本人须持有现住址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函授站较远者,本人须持有原单位和调入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作改变,为了适应改动工作的需要者,本人须持其单位开具的工作变动证明。

  对于符合上述转学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时由学院填写北京市教委印制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一式四份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经转出、转入院校同意,由转出、转入院校所在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升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非体育专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休学者,可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函授站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方能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因特殊原因还需延长休学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方能再次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复学申请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将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对于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的;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

  (六)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节考勤与考纪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集中授课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必须事先到函授站请假(见第七条)。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情节决定是否允许参加补课或补考。

  (三)凡一门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必须通过补课才能参加考试。补课学员要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以便安排教师补课(个人联系补课者不予认可)。补课者要提前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补课手续,并按课时和当年课时费标准付给任课教师课时津贴。

  (四)凡无故旷课或替课者、一旦发现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写出检查。视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修的机会,但所考课程一律按60分计算成绩。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集中授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饮酒;不准谈笑、吸烟或做其它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由继续教育学院给予表扬或奖励,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优秀学员评定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并有志为祖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而勤奋学习;

  (二)自觉遵守学校及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函授站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

  (三)讲文明礼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长,尊敬函授站工作人员,服从函授站的管理;

  (四)作风正派,言行一致,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五)助人为乐,大公无私,团结同学,热情为大家服务;

  (六)学习目的明确,按时独立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七)按时到课,认真听讲,积极自学,及时复习,遵守考试纪律,在学期间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的课程);

  (八)服从工作单位的安排,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六条优秀学员评定办法

  (一)班委会提名评议通过,由函授站填写《优秀学员审批表》(见附件2),站长和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备案。

  (二)优秀学员名额一般控制在各函授站毕业生总数的5%左右。(附函授生优秀学员审批表)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

  (三)破坏公共财产,有偷窃行为的;

  (四)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的;

  (五)违反学校和函授站的规定,情节极为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慎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条凡对学生做出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均由函授站与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确认,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受到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时限是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半。超过此期限的,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毕业注册资格。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前须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函授站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学生的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姓名。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与录取新生登记表的姓名必须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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